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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园网信息工作管理办法

作者:    信息来源:    发布时间: 2019-03-18

第一章

第一条为进―步加强学校网络信息工作,充分发挥校园网的作用,促进信息资源的交流与共享,实现网络信息工作的规范化和制度化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互联网管理暂行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和《中国教育和科研计算机网暂行管理办法》 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网络信息工作坚持统一领导、统筹规划、集中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

第二章管理体制

第三条学校网络信息工作实行三级管理体制。学校信息化领导组领导学校网络信息工作,教育信息技术中心为学校管理单位,院(系)、部、处级单位网络信息工作小组为基层管理组织。

第四条学校信息化领导组由分管校长任组长,有关单位负责人为组员,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教育信息技术中心。各院(系)、部、处级单位成立网络信息工作小组,由该单位主管网络信息工作的负责人任组长,另设一名网络信息员,负责该单位网络运行和信息管理工作。若人员有变动,应及时确定继任人,并将变更情况及时报学校信息化领导组。

第三章职责分工

第五条学校信息化领导组负责学校信息化建设规划、各项规章制度以及有关信息标准的制定,推进学校信息化工作的开展。

第六条教育信息技术中心是学校网络信息综合管理部门。主要职责为:

(1) 负责学校信息化建设规划、各项规章制度以及有关信息标准的落实;

(2) 负责学校网络信息工作的综合管理、组织协调和督察督办工作;

(3) 负责网络信息化基础设施的建设、运行维护、技术支持和管理服务;

(4) 负责组织学校网络信息系统、公共数据库系统、网络安全防范、远程教学系统平台等校园网应用系统的研究、建设、运行维护;

(5) 设计、制作和维护学校主页,设定网上栏目,对有关栏目进行维护;

(6) 负责为校园网用户、学校各单位信息工作人员提供技术咨询、技术服务和有关培训;

(7) 根据工作需要聘请有关专家组成校网络信息工作专家组,为学校网络信息工作提供技术服务和决策咨询。

第七条院(系)、部、处级单位网络信息工作小组的主要职责为:

(1) 根据学校网络信息工作计划,制定本单位网络信息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

(2) 贯彻落实学校网络信息工作有关规定,制定本单位网络信息工作管理办法,并组织落实;

(3) 按照学校统一规划的要求,负责本单位信息网站及管理信息系统的建设;

(4) 设计、制作和维护本单位网页,设定网上栏目;按规定程序报审本单位上网内容,按照学校要求进行维护,搞好本单位上网信息的管理;

(5) 负责建立本单位信息库,及时更新网页内容;

(6) 负责收集本单位上网用户情况、 意见等,及时向教育信息技术中心反馈,并做好有关宣传工作;

(7) 组织好本单位上网用户的培训工作。

第四章管理

第八条学校主页版面整体更新及主页中重要数据信息的更新,需报主管网络信息工作的校领导批准。

第九条党委办公室、校长办公室、教育信息技术中心、新闻中心负责学校公共信息发布和管理,由学校主管网络信息工作和主管安全保密工作的校领导负责审批。

第十条国际教育交流合作办公室负责英文版信息的采编、制作,由学校主管外事工作和主管安全保密工作领导负责审批。

第十一条各院(系)、部、处级单位分别负责学校主页中与本单位工作有关栏目信息以及本单位主页信息的采编、制作、发布和管理工作。拟发布的信息由主管该单位的校领导负责审批。拟通过学校主页对外发布的信息,报新闻中心按规定程序审批和登记备案。各单位自己制作和维护的主页需在该主页版权处注明信息更新日期、制作和维护单位名称。

第十二条网络信息工作必须严格遵守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及国家有关法规,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利用校园网制作、复制、查阅和传播下列信息:

(1) 煽动分裂国家,破坏国家统一和民族团结,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的言论;

(2) 煽动抗拒、破坏宪法和国家法律、法规的言论;

(3) 泄漏国家机密,危害国家安全等违法犯罪活动的言论;

(4) 捏造或歪曲事实,故意散布谣言,扰乱社会秩序的言论;

(5) 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言论;

(6) 宣传封建迷信、淫秽、色情、暴力、凶杀、恐怖等的言论。

第十三条各单位应根据学校有关规定建设本单位网站,对本单位上网信息的质量和安全保密承担责任。

第十四条各单位要及时对所负责的网络信息进行更新和维护。

第十五条各单位工作人员工作中应使用带有太原科技大学域名(即tyust.edu.cn)的电子邮件信箱。

第十六条党委办公室、校长办公室、教育信息技术中心、新闻中心负责对各单位网络信息工作进行考核、检查和评比。

第十七条定期召开学校网络信息工作会议,总结与研究学校网络信息工作,对学校优秀网络信息工作单位及先进个人进行表彰。

第十八条根据工作需要,不定期召开各单位网络信息工作负责人和网络信息员会议,研究和交流工作。

第五章

第十九条本办法由教育信息技术中心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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