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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信息技术中心请销假及考勤管理制度

作者:    信息来源:    发布时间: 2020-05-22

为规范请销假管理,根据上级有关规定,结合本部门实际,特制订本规定。

严格请假销假及报告制度

1.职工因病因私事离开工作岗位或因公市外出差,应根据有关规定办理请假手续,请假期满后,应及时返岗工作并办理销假手续。

2.教职工在工作时间因公临时市内外出,应按照请假程序事先向有关领导报告。

3.未履行请假或报告手续,擅自离开工作岗位一律按旷工处理。

二、教职工出勤规定

1.除专任教师外所有教职工均实行坐班制,应按规定的时间出勤。具有管理职责需上课的教师,上课之前应安排好工作并告知本部门有关人员。

2.本部门实行全年值班制,教职工在国家法定节假日期间值班后,可在上班时间调休。连续加班超过2小时低于4小时的,可予以补休半天,超过4小时的,予以补休一天

3.本部门需在每月20日前将上月由部门负责人签字的考勤表报人事教育处。

三、请假的范围

请假种类分为病假、事假、婚丧假、假、探亲假。

教职工请假审批权限

处级干部请假按有关规定办理,并报人事教育处备案。其他教职工请假在七天以下者,由部门领导审批;七天以上由分管校领导审批,报人事教育处备案。

矿工及旷工处理

1.凡不按规定履行请做、续假、销假手续擅自离岗或弄虚作假者,一律按旷工处理。
   2.迟到早退1小时之内的,按旷工半天计算;迟到早退超过1小时的,按旷工一天计算。
   3.凡旷工者,除按旷工日扣发基本工资(含基础绩效)外,还将扣发相应的奖励性绩效工资:一个月内累计旷工三天及以下者,扣发当月奖励性绩效工资的10%;一个月内累计旷工三天以上七天以内者,扣发当月奖励性绩效工资的50%;一个月内连续旷工七天以上十五天以内者,扣发当月全部奖励性绩效工资;连续旷工超过十五天或一年内累计超过三十天者,将扣发全年奖励性绩效工资,同时学校有权解除其聘用合同并终止人事关系。

其他要求

1.要建立请销假登记记录,各类请假应在当月考勤报表内如实反映。

2.请假人在请假期间,应严格遵守有关纪律,保持通讯工具的畅通,在单位有紧急任务时,确保及时返岗工作。

3.请假人员未按程序审批或违造病事假证明,逃避单位工作,一经查实,一律按旷工处理。

以上如遇上级政策调整的,依上级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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